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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静安分局负责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色情、卖淫嫖娼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区卫生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场所核发相关的《卫生许可证》,并开展日常监管;同时,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核发相关健康证明。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相关从业人员的劳动用工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工行为。

  区房地局负责完善房屋租赁备案制度,对“居改非”性质的房屋进行监督管理。

  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对涉及生产许可证及中国强制认证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经营性使用无证产品的行为。

  食药监静安分局负责对化妆品等进行质量检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使用安全。

  区市容市政委负责灯光、店招管理,统一受理、协调处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相关事项。

  区环保局负责噪声、污水等污染源监测,依法查处造成污染的行为。

  区城管大队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各街道办事处对上述职能部门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申请抄告)

  在我区范围内新开设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场所,区卫生局、工商静安分局应当在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后的3日内,将相关情况抄告区商委。

  区经委收到区卫生局、工商静安分局的抄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行业业态,并在3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七条 (听证)

  区卫生局、工商静安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许可听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设置标准)

  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场所的规模根据其经营范围确定。美容美发兼营,或者经营桑拿按摩的,每处场所的经营性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40平方米;专营美容、美发或者足浴的,每处场所的经营性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20平方米。

  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场所的设施、照明、店招、广告、装潢等,均须符合规划、卫生、消防、治安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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