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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6]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区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区动迁办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管理本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以已送达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为准。

  第五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区房地局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提出申请前组织听证。听证后,区房地局认为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由区动迁办代表区政府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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