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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A级区域: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南区域;

  B级区域:长宁路(江苏路--万航渡路)、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南,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北区域;

  C级区域: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北区域。

  第七条 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每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合计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有权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但是,被拆迁户在2001年11月1日后,因析产、赠与、买卖等原因,人为造成符合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条件的除外。

  第八条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最低安置标准按照市房地局的指导意见执行。

  价值标准房屋调换,被拆迁户每户五类地段最低安置30平方米建筑面积,六类地段最低安置40平方米建筑面积,但有安置标准低于市房地局面积标准换房安置标准情形的,可以参照市房地局标准执行。

  第九条 被拆迁户要求增套分户安置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置权利人均实际居住于被拆除房屋内;

  (二)安置权利人他处无任何权利形式的房屋;

  (三)安置权利人中有两对以上平辈夫妻;

  (四)安置权利人愿意按规定全额支付安置房屋差价款的。

  不全额支付房屋差价的,不予增套分户安置。

  增套分户安置的,所安置房屋均应位于本市五类以上地段,房型以满足实际居住安置权利人人均16平方米建筑面积并以最接近此标准的房型为限。

  第十条 安置权利人在他处享有其他房屋权益,且居住不困难的,视为他处有房。

  安置权利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或者已经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或者以买卖、赠与、离婚等方式自行处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亦视为他处有房。

  第十一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坚持以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以上非居住房源作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方案供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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