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6]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房地局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照市场价值补偿为主的原则,适当考虑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对居住困难特殊群体给予一定照顾。
第四条 房屋被拆迁户、补偿安置权利人的界定以及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拆迁补偿的货币金额,以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准;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中的单价标准低于本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本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拆迁安置的房屋差价,以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被拆除房屋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准;面积标准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按政策规定的标准计算。
本区价格补贴系数暂定为20%。
第六条 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按年度公布,分为A、B、C三个区域等级,区域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