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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4)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倡导尊重、和谐的社会关系,充分发挥“110报警服务台”作用,为遭受家庭暴力及其他处在危急困难状态的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严厉制止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化安置帮教工作,降低女性犯罪率。

  (5)制止各种媒体损害妇女形象的现象发生。

  四、组织实施

  (一)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规划的实施

  1.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把实施工作列入区政府议事日程。并将这项工作列入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2.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及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纳入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及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计划、总结、信息以及分管领导年度述职等情况。

  3.各单位要为实施规划提供组织、物质和经费保证。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单列并配备1名专职干部。区政府按全区妇女儿童数人均1.5元为起点,到2010年逐年递增至2.5元标准,作为区妇儿委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专款专用。各街道可以按照本街道妇女儿童数人均1元以上标准,作为街道妇儿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

  4.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对实施规划、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和检查,推动本规划的实施。

  (二)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本规划的实施

  1.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组织、监督本规划的实施。建立目标任务分解制、监测统计制、监测评估制,推动规划如期达标。

  2.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年有计划地推进目标任务的落实。

  3.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4.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妇女发展实事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先进奖”等奖项,每五年对本规划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倡导为妇女发展办实事、办好事。

  5.加强对规划的宣传力度,整合资源,协调解决影响妇女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进妇女事业的新发展。

  五、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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