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一)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规划的实施
1.将儿童发展目标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把实施工作列入区政府议事日程,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规划分解的目标任务、各自的职责范围及目标,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纳入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及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以及分管领导年度述职等情况。
3.各单位要为实施规划提供组织、物质和经费保证,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的同时,针对难点、重点指标进行专项拨款,专款专用。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配备1名以上专职干部。
4.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对实施规划、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监督和检查,推动本规划的实施。
(二)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本规划的实施
1.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组织、监督本规划的实施。建立目标任务分解制、监测统计制、监测评估制,推动规划如期达标。
2.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年有计划地推进目标任务的落实。
3.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4.建立激励机制,每五年对本规划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倡导为儿童发展办实事、办好事。
5.加强对规划的宣传力度,整合资源,协调解决影响儿童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进儿童事业的新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目标
通过搜集和整理反映儿童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各项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和趋势,评估本规划的实施效果,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测评估应全面体现本规划主要目标的实施状况。
2.科学性原则。监测评估工作要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客观,手段与方法先进、科学。
3.可操作性原则。监测评估方案要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和便于监督检查。指标尽可能量化,并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非量化的指标应在分解立项的基础上提出对策,适时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