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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领取一次性补助5000元。

  二、领取奖励补助的申请材料

  (一)领取一次性奖励的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

  2.婚姻状况证明(离、再婚人员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3.本人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二)领取一次性补助的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7.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6.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三、申领程序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或者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或者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申领表》或《独生子女    一次性补助申领表》,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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