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6]2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与标准
1.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未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从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可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2.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条例》施行前(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未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从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可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领取一次性补助3000元。
4.独生子女死亡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