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环保局关于《上海市静安区2006年-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静府发[2006]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环保局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2006年- 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2006年- 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中心城区为目标,加强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大环境管理和执法,逐步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使静安区逐步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双高区”。
(二)规划原则
1.瞄准国际水平,立足静安实际。
2.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共赢。
3.体现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重点突破,全面兼顾。
(三)工作原则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
2.突出重点,防治结合。巩固污染治理成果,逐步解决与双高区环境不和谐的问题。
3.有效实施环保工作的四个重点转移:即从管理“二产”为主向管理“三产”特别是餐饮业为主转移;从被动的环保治理为主向主动的全方位环境建设转移;从局部性环保工作向全覆盖环境管理体系转移;从环保部门的单兵作战向总牵头、总协调方向转移。
4.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在区域环境保护和建设活动中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5.依靠政策有效引导。工作中积极贯彻“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制造者回收、得益者补偿”的原则。
6.建立政府责任体系。超标排污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收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负责;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的实施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负责;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环境建设和环境质量的改善负责。
(四)总体目标
通过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使历史遗留的环保难点、热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市民环保理念进一步增强,为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