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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转发区财政局、区招商办《关于推进全区招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建设项目留税控制环节

  (1)建设项目准备阶段

  区发改委:收集建设项目内容、投资计划、开发单位及联系人等信息。属于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告知区招商办;属于区级审批项目,要向开发单位宣传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明确要求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手续必须在区招投标中心办理,且一并告知区招商办。

  区规划局:属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及时告知区招商办;属区级审批项目,在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及时告知区招商办,根据税收属地化原则,共同督促开发单位将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税收予以落地。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区招投标办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时,要将信息通报区招商办。对中标单位是外省市施工单位的,区招商办通报税务静安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征管;对由市属或外区施工单位中标的项目,区招商办会同区建交委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在我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或由区建交委指定注册在我区的施工单位进行总承包。

  对市招投标办操作的项目,区建交委要督促区质监、安监部门及时跟进,争取建设项目在我区报监。区建交委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落实施工阶段的留税工作。

  区工地办收集项目进度信息送区招商办。

  税务静安分局要加强对外省市施工单位税收和工地税收的监管,做到税收入库与施工进度相匹配。

  (3)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对税收已经落地我区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帮助开发单位做好竣工验收手续。

  (三)企业属地化管理工作机制

  1.源头控制

  (1)楼宇项目规划审批环节。审批前,区规划局应向建设单位宣传本市有关属地化管理的规定,在项目建成后,督促入驻的企业遵守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2)租赁(登记)环节。区房地局应事先控制楼宇租赁情况,在受理楼宇租赁登记时,宣传企业属地化管理规定,督促业主把楼宇出租给符合属地化管理规定在本区注册的企业。

  (3)楼宇转让(销售)环节。区房地局在受理楼宇转让(销售)时(指整幢楼宇或大面积的转让、销售),应告知受让方本市有关企业属地化管理的规定。

  (4)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环节。对入驻本区重点楼宇的异地经营企业在本区申办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工商静安分局可告知区招商办,区招商办核实该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工商静安分局按规定予以办理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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