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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转发区财政局、区招商办《关于推进全区招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各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对企业遇到的政策上、技术上的难题,要从全区招商的角度出发,在职责范围内,主动为企业出点子、想办法,千方百计给予解决。对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由部门领导提请区招商领导小组会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3)各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快速、高效、便捷的服务,展现静安软环境的优势。

  (4)各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有关申办手续。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2.强化安商服务

  做好安商、稳商工作,对成功引进企业、留住企业至关紧要。要充分发挥本区教育、卫生、房地等各方面资源的优势,对重点招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户口、子女入托入学、卫生保健、住房等各方面的合理需求,由区招商办提出拟解决的具体意见,转送相关部门,受理的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优先解决。

  3.整合招商信息

  (1)区信息委要综合区建交委、区房地局、工商静安分局、税务静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数据,完善“基本单位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维护、更新机制。全面提供全区楼宇的基本情况(楼宇面积、楼宇租金、楼宇租赁等)、楼宇内入驻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全区停待建项目、在建项目的情况,实现数据共享。

  (2)各部门、各街道要发挥各自优势,主动收集、积极捕捉招商信息,及时向区招商办反馈。区招商办要及时筛选、整合各类招商信息,有效地开展招商工作。

  4、实行定期督查

  (1)区监委对各部门在引进企业过程中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实行督查。对工作中敷衍、推诿、故意刁难的;不能按时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严重影响静安投资环境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2)区监委对区招商办在引进企业过程中执行政策情况实行督查。

  (3)区监委要将督查情况定期报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设项目留税机制

  1.成立区建设项目留税工作小组,由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税务静安分局、区环保局、区绿化局、区招商办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并协调解决在建设项目留税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2.建立项目留税信息告知制度,各相关部门统一向区招商办发送信息,由区招商办汇总、整理后再转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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