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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静府发[2006]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全国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做好静安区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建设。完善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势,修订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研究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尽快落实市政府实事工程,积极稳妥地推进消防站建设;全面落实消火栓防撞措施,全区所有市政消火栓采取防撞保护。

  三、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绩效考核范围;要高度重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抓好签约、督查、考评等措施的落实。

  四、强化消防工作“四进”机制。重点落实消防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的措施。探索建立消防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居民小区保安队伍的作用,努力使之成为消防工作的宣传员、楼宇安全的管理员、火灾隐患的监督员;组织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消防安全知识。

  五、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区有线电视台、《静安时报》要作为区消防宣传的重要平台,会同区消防部门及时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剖析火灾案例,不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常识。区交通要道、主要商务区的电子显示屏要经常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六、加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依靠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身力量,牢牢盯住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地下空间、老式居民住宅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源,依法行政,强化措施。通过努力,使静安区的重大火灾隐患总量稳中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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