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公用经费:街道行政编制人员参照区行政机关部门预算的公用经费定额核定;街道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区事业机构的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核定;居民区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
专项经费:(1)街道及所属机构的设备配置按照“必须、合理、节约、共享”的原则进行核定;(2)社区管理及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业务经费按工作量和难易程度予以核定,同时为确保党建工作的开展,在各街道预算中固定安排60万元经费,专款用于社区党建工作。(3)社区建设专项经费根据区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市、区两级政府的实事项目,结合社区(街道)的具体实际进行核定;(4)转移支付中的专项建设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社区(街道)、居民区基础性设施和重大实事项目建设;公益性服务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处理涉及社会稳定、突发事件的经费;居民区帮困经费等。
机动费:在各街道的预算中固定安排200万元作为机动费,主要用于各街道突发事件和特殊工作的经费等。
2.全面试行财政集中支付。对街道在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全面试行财政集中支付,工资外收入由财政直接拨付。对专项资金中属于财政直接拨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分项目财政集中支付,或预算外专户财政实际拨付。
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财政核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各街道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及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和法规制度实施操作。
4.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街道资金审批权限制定应遵循“便捷、高效、控制”的原则,预先设定相应的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在费用控制上,实行街道主任一支笔审批。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强化专项资金审价管理,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调整转变街道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功能与职责
(一)区招商办对街道招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在区招商办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政策下,街道原招商机构转作为区招商办的分中心,接受区招商办的业务指导,原有的机构、人员编制等仍由各街道管理。
(二)调整街道招商、留商工作职能。继续发挥街道在招商、留商工作中的优势,街道招商工作重点是做好辖区内异地经营企业的引进工作及招商、留商工作。
(三)建立招商、留商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街道招商、留商工作的积极性,对街道新引进的异地经营企业、辖区内新引进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奖励。同时,根据区招商办工作目标考核要求,对街道招商、留商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同招商奖励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