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本区劳动力供需状况,落实来沪从业人员的就业管理政策;负责来沪从业人员的就业和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和服务。
十一、区人事局
落实人才引进政策;负责引进人才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十二、区财政局
落实好区人口综合管理工作的专项经费;加强对本区人口事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十三、区卫生局
落实与人口政策、法规相配套的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负责来沪人员疾病预防控制的技术管理、卫生监督;落实协调与人口综合调控相配套的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事务。
十四、区民政局
负责本区进沪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和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人口老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参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婚姻、收养登记工作和救助、接济无着落的乞讨人员。
十五、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落实房屋土地管理及房屋租赁管理政策。负责本区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十六、区统计局
负责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数据;审批与备案人口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
十七、各街道办事处
承担人口综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来沪人员居住证受理、登记管理、信息采集、房屋租赁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日常管理等工作。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好来沪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十八、静安税务分局
加强来沪人员纳税诚信管理,做好房屋租赁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等。
十九、静安工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