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区卫生局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管理。强化财政、审计监督。成立由街道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委员会,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管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考核机制。
加强服务价格和药品采购的管理。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托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业化信息平台,以区为单位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药品联合采购,并逐步将医用耗材、医用诊断试剂等纳入公开采购范围,规范药械采购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区发改委、建交委、人口计生委、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规划局、房地局、食药监分局、地区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
调整卫生事业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增长机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合理超支由政府予以补偿,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行。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建设项目、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必需的设施和设备、房屋修缮、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所需要的经费由政府予以保障和支持。
(三)平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
深入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内部改革的实施细则,报区卫生局批准后组织实施。改革过程中,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和保护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规范、有序、平稳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