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和投入。将科普设施建设列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加强对公益性科普设施的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大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科普设施的建设,广泛吸收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科普活动,捐助科普设施,兴办科普事业。
--加强科普教育设施的建设管理。以“扩大功能,充实内容,加强服务,满足需求”为要求,拓展、完善现有场馆设施的服务功能。完善、加强科普活动室(点)、科普画廊、科普电子宣传设备等机构、设施的建设。中小学校、社区学校建有科普图书室和科技活动室,各街道建有标准化科普画廊,电子科普宣传屏“十一五”期间达到150台。探索创建科技体验馆、科学商店以及有关特色学科的博物馆,增加静安区科普场馆的种类,提升静安区科普场馆的层次。
--加强区内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化科普基地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科普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作机制。
--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成果应用和科普宣传项目。发挥各类项目的示范效应,引导公众崇尚科学,抵制愚昧迷信;应用科技,提高生活质量。
牵头部门:区科委、区科协
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政府地区办、各街道办事处
(九)科普活动
--开展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城区活动,建立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扩大科普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全面提高科普工作水平。
--组织实施全区性的大型科普活动,积极探索承办市级、国家级、国际化科普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广泛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使科普活动成为全社会的科技传播大行动。
--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各类专题性活动,组织经常性的科普宣传。通过对科学技术的普及、宣传和应用,把先进的科技运用到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营造全社会的创新氛围。
--社区、居委会组织举办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将普及身边科学、宣传高新技术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在一起,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牵头部门:区科协、区科委
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保障条件
1、政策法规制定
贯彻《科普法》,依法组织开展科普工作。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在科普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科普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法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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