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中应当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公示到执法现场、告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体现到执法文书中。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和依据。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依据,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学习和贯彻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过程责任追究办法》。
(六)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电话号码公开工作
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政务公开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各政府机关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电话号码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通过上海电信“114”热线系统、“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有关电话号码,方便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利用电话办理信访、投诉、咨询及有关服务等事项。
(七)全面落实“收件回执”制度
要把“收件回执”制度作为守信践约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考核,全面推进“收件回执”制度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结合“窗口”建设工作,扩展出具“收件回执”的项目,完善“收件回执”制度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升各部门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七、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监督员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密切与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加强监督员队伍建设,保障监督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评议权,不断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要按照《静安区监督员试行办法》的要求,明确监督员工作职责、任务,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监督员的业务培训,严格遵守市纠风办规定的监督员工作制度和纪律,主动听取意见,积极落实整改,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有效。
各部门领导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纠风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不断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检查与调研相结合,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严肃查处不正之风案件,切实达到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教育警示的目的;要以改革和制度建设统揽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深化源头防治,建立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