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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3)在实施工程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类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2、科技创新集体奖

  科技创新集体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1)在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中,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促进本区与国内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为推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本区全民科学技术素养,创造明显社会效益。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成果奖

  需报送《静安区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交相应的附件材料为:

  (1)技术评价证明,指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等;

  (2)水平检索证明,对于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必须附水平检索证明;

  (3)知识产权相关证明;

  (4)应用证明;

  (5)专著或论文发表被引用证明材料。

  软课题和公益类成果可免上述1至4项证明材料。

  2、科技创新集体奖

  (1)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审核同意后,报静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行文公布;

  5、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静安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的奖励金额:

  1、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2、科技创新集体奖:集体奖10万元,入围奖3万元。

  (五)受理时间

  评选当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创新集体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2、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静安区科技创新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十六、优秀人才贡献奖

  (一)申报条件

  优秀人才贡献奖授予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区属单位和“两新”组织中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教育科研成果奖,以及其他同等奖励的;

  2、在学术理论研究上有较深造诣,发表过有较大科学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学术论文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的;

  3、在新产品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和先进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上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的;

  4、在科技、教育、卫生、经济、城建、体育、文化、法律、金融、现代商业商务、专业服务、信息化及其它专业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具有较高声誉的;

  5、已成为本区某一行业或学科带头人,并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力的;

  6、在各行各业中勇于开拓创新并作出突出实绩的;

  7、其他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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