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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7、上海市质量银奖:是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上海市质量银奖”称号的企业或个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个人)名牌、免检、质量奖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经首次认定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上海名牌产品及服务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银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万元。

  3、对复评获得名牌、免检、质量奖的企业及个人,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其中未享受过本奖励政策的,按首次认定予以奖励;

  4、企业获得多个同级别名牌或免检产品称号的,只奖励其中的一个名牌或免检产品;

  5、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级别的名牌产品称号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名牌产品奖励标准奖励;

  6、当年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上海市质量银奖”称号的企业及个人一般列为次年度表彰、奖励范围;当年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一般列为当年度表彰、奖励范围。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十四、推进自主品牌发展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知名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境外注册商标;

  3、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等级;

  4、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5、达到相应入围要求的,有发展潜力的现代工商业、商业老字号、都市产业、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品牌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品牌发展规划;

  2、立项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详见《静安区推进自主品牌发展的实施办法》。

  (四)资助政策

  1、入围《静安区自主品牌培育目录》;

  2、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和奖励等;

  (五)受理时间

  详见《静安区推进自主品牌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四部分 奖励科技创新成果、集体、人才

  十五、奖励科技创新成果、集体

  (一)申报条件

  1、科技创新成果奖

  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1)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取得较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创新成果以及优秀的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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