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下发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万元;
2、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4、上海市专利工作培育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5、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6、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7、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8、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十二、奖励著(驰)名商标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2、当年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或公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工商静安分局;
2、工商静安分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经首次认定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经复评认定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每次奖励10万元。其中未享受过本奖励政策的,按首次认定予以奖励。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十三、奖励名牌产品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照《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中国世界名牌”称号的产品;
2、中国名牌产品: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照《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中国名牌”称号的产品;
3、国家免检产品: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依照《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国家免检”称号的产品;
4、上海名牌产品或服务:是由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依照《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名牌服务”称号的企业;
5、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由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依照《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个人;
6、上海市质量金奖:是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上海市质量金奖”称号的企业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