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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获得国家或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1万元;

  2、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1万元;

  3、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九、资助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一)申报条件

  区科委当年度公布的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征集公告。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成果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立项成果资金支持。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区科技创新项目的日常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平衡和使用监督;

  3、区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4、区科委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部分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

  十、资助授权专利

  (一)申报条件

  1、已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并且没有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且工商、税务注册在本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和户籍、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区内的个人;

  3、申请专项资助时间离授权时间不满一年的专利。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清单;

  2、专利证书原件;

  3、与原件相一致的专利授权费用收据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和个人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十一、资助上海市各类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学校)

  (一)申报条件

  通过区知识产权局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

  3、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培育)企业;

  4、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单位;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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