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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补贴申请表;

  2、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项目验收证书复印件;

  3、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资金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配套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2、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和上海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区科委递交上述报告;

  3、项目通过国家和上海市的验收后,项目单位及时将验收材料送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资助区级科技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区科委当年度公布的科技项目征集公告。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成果完成证明: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

  3、其它相关证明:项目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以及列入简化程序的有关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

  4、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立项成果5至1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区科技创新项目的日常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平衡和使用监督;

  3、区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4、区科委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或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2、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称号。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或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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