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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资质认定

  (1)园区建设申报书;

  (2)园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

  (3)园区房地产产权证或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园区改建工程方案及建设进度表,园区产业定位和招商管理策划书(对新建园区);

  (7)园区管理机构和进一步调整提升的实施方案(对现有园区)。

  2、项目认定

  (1)园区建设、改造资金补贴

  ①立项申报表;

  ②园区建设、改造、装修工程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③工程项目预决算书。

  (2)园区提升、产业调整代偿损失补贴

  ①立项申报表;

  ②园区与新、老企业的租赁合同文本;

  ③新引进企业的情况资料。

  (三)办理程序

  1、资质认定

  (1)由园区建设方(经营方)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主管部门(科技园区报区科委,创意园区、都市产业园区报区经委);

  (2)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2、项目认定

  (1)由园区建设方(经营方、管理方)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经委;

  (2)区经委会同区科委和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补贴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对产业园区建设改造,产业园区功能提升,产业调整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或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五、扶持孵化器建设

  (一)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材料

  1、立项申报表;

  2、孵化器认定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于基本建设的项目预算报告、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完工结算单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孵化器管理公司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给予启动性资金扶持;

  2、孵化器功能与空间资源拓展的资金支持;

  3、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4、重大孵化项目的风险投入。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对孵化器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部分 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

  六、资助国家和上海市的各类科技项目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创新基金和上海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2、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新产品资助的项目;

  3、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火炬计划资助的项目;

  4、获得上海市科技攻关计划资助的项目;

  5、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的项目;

  6、获得国家和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科技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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