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质认定
(1)园区建设申报书;
(2)园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
(3)园区房地产产权证或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园区改建工程方案及建设进度表,园区产业定位和招商管理策划书(对新建园区);
(7)园区管理机构和进一步调整提升的实施方案(对现有园区)。
2、项目认定
(1)园区建设、改造资金补贴
①立项申报表;
②园区建设、改造、装修工程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③工程项目预决算书。
(2)园区提升、产业调整代偿损失补贴
①立项申报表;
②园区与新、老企业的租赁合同文本;
③新引进企业的情况资料。
(三)办理程序
1、资质认定
(1)由园区建设方(经营方)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主管部门(科技园区报区科委,创意园区、都市产业园区报区经委);
(2)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2、项目认定
(1)由园区建设方(经营方、管理方)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经委;
(2)区经委会同区科委和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补贴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对产业园区建设改造,产业园区功能提升,产业调整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或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五、扶持孵化器建设
(一)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材料
1、立项申报表;
2、孵化器认定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于基本建设的项目预算报告、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完工结算单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孵化器管理公司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给予启动性资金扶持;
2、孵化器功能与空间资源拓展的资金支持;
3、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4、重大孵化项目的风险投入。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对孵化器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部分 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
六、资助国家和上海市的各类科技项目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创新基金和上海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2、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新产品资助的项目;
3、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火炬计划资助的项目;
4、获得上海市科技攻关计划资助的项目;
5、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的项目;
6、获得国家和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科技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