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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3、企业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

  4、企业上年度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二)申报材料

  1、立项申报表;

  2、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财务审计报表和人员名册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复印件;

  4、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补贴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一次性资助30至1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三、银行贷款的贴息扶持

  (一)申报条件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的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项目贷款在200万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在建设研发中心、实验中心、专业服务平台,购置先进设备和仪器以及创新载体建设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

  2、被评定为市、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培育企业,在企业自主创新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

  3、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在其项目的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贷款。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当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6、银行贷款利息清算凭证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贴息额度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拨付贴息资金。

  (四)资助政策

  1、企业在建设研发中心、实验中心、专业服务平台,购置先进设备和仪器以及科技载体建设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贴息的比例为银行基准利率的30%至50%,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2、被评定为市、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培育企业,以及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在企业自主创新和项目的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贴息的比例为银行基准利率的50%至100%,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四、扶持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

  (一)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培育和集聚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为目标,开发、建设、经营创意园区、都市型产业园区和科技园区的实体;

  2、园区形象设计新颖,功能布局合理,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有1至2个主导产业门类;

  3、园区能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办公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面积的20%。

  4、对已建2年以上,已有企业入驻的其它园区的提升调整,需有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的主导产业集聚度及税收落地率达到50%以上。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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