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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项目监督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因客观原因未能按原定目标、进度、用途进行的项目,必须由项目承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后调整实施,并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区财政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审计部门负责对重点项目(100万元以上)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审计。

  第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支持科技企业及产业园区发展

  一、资助“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报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先进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拥有一定知名度;

  2、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3、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制造类)、或15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5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 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前三年度审计报告、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企业诚信证书;

  6、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工作简历。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经委和相关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4、审批同意后,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

  5、区财政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被认定企业资助资金5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日常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3、资助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4、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注:大型企业、集团、烟草业、超市等行业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创新型企业入驻静安

  (一)申报条件

  1、2007年1月1日以后入驻静安的企业,且上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2、企业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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