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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6日)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静府发[2007]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及企业自主创新活力,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根据《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精神,以及《〈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2006-2010)〉若干配套措施》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建立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第二条 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培育发展、自主创新项目研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资金补贴;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及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奖励科技创新成果和创新人才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区属机关、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自然人。

  第四条 项目评审

  由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基本单位成员、项目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成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专家,根据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负责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核。

  第五条 扶持方式和额度

  区级科技创新项目主要采用项目补贴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补贴的额度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比例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涉及特殊重大项目由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专题讨论决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申报区级项目的单位,需填写立项申报表,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各项目具体申报细则见附件),并组织专家先期评审;经初审和专家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根据审批同意的相关凭证拨付专项资金(凡需分期到位的,30%部分留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国家级和市级需由区财政配套扶持的项目以及区政府其他政策规定的需由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审批程序同上。

  第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原则

  项目承接单位收到项目补贴资金,增加资本公积金;收到奖励及其他扶持资金,增加补贴收入;收到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八条 项目管理

  区各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项目完成后,由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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