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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委《2008年静安区国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八)实施自主品牌战略。国企结合年度经营预算的安排,要明确具体的措施,着力振兴一批老品牌,同时在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发展一批新品牌。要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强、产品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企业做大、做响品牌,有效形成产业规模,以品牌引领优势产业群。

  (九)培育上市资源。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大资本运作力度,妥善选择上市形式。对规模适宜、主业突出、近三年效益增幅较大,特别是在国内同行业名列前茅的企业,应鼓励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针对中小企业板的要求,相关集团公司可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广泛深入挖掘成长性良好的中小企业资源,实现改制上市后备资源的充足与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对重点优质企业的辅导与扶持,争取部分优质中小企业率先改制上市。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有效流动,在流动中增值。

  (十)依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明确上市公司在集团中的战略地位,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准。建立国有股股东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投、融资,国有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的沟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构成及负债作进一步梳理,明确化解历史坏帐的应对措施及时间节点,围绕主业加强对非盈利、非控股、非核心资产进行剥离置换,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国资的变现能力,解决好国有产权公平定价的问题,使上市公司成为集团核心资产集聚和主营业务发展的主要载体。

  (十一)加强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把关。努力做到全过程规范,即从企业改革方案的设计、确定到组织实施,从国有资产的核定、评估到转让,每个环节、每个步骤须依法依规定办。努力做到全方位公开,即坚持公开操作,原则上通过市场发现价值,确定价格,确保国资的保值增值。努力做到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既要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吞,也要防止错失机遇。

  (十二)健全国有(集体)产权登记的制度。依据相关法规和《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归属,明确国有(集体)产权主体具有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经营管理权限。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坚持正常登记制度,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的基础管理。

  (十三)设定审计、评估等中介事项服务外包的规则。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4〕279号)、《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7〕844号),按照“凡涉及国有资产产(股)权转让的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应当为评估对象的国有资产出资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可以为评估对象占有单位”等精神,结合静安区情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集体把关等方式,有效规范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中介机构的委托工作,确保购买社会服务的公开、公平、公正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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