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年度计划)
对代建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区发改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代建单位等及时编制和下达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财政局依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拨付)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向项目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报批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九条 (账户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账户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根据代建项目的规模、范围、内容和要求,以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予以确定,并实行绩效考核,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后,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管理费。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总额的50%,其余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备案及财务审计完成后视绩效考核情况再拨付。
建立代建绩效考核制度。在确保完成合同工期、合同施工内容、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除了拨付剩余的代建管理费外,核定的工程总造价如有节余,可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50%的奖励费支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如在代建过程中未提出预警报告且未能按合同完成工期的,扣减20%代建管理费;代建单位如在代建过程中未提出预警报告且未能控制好工程总造价的,扣减相应的代建管理费(其中超预算5%以内扣减10%,超预算 5%至10%扣减20%,以此类推,直至全部扣减剩余的代建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