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代建单位应当自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财务档案。代建单位向项目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维护保修)
在代建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期内,代建项目的维护保修由代建单位负责;在代建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期满后,代建项目的维护保修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实施过程监管)
项目代建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代建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协调处理代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管,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咨询和评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代建单位的代建合同履行、代建业绩等情况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五条 (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
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再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后方可变更设计、调整概算:
(一)不可抗力;
(二)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四)国家标准重大修订。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调整)
凡当年未纳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但又确需实施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区发改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经区政府同意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凡属三重一大的项目应报经区委常委会审定。
调整增加的代建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具体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