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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专业单位招标)

  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建设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会同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招标以及相关合同的洽谈、签约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以下属单位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方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

  第十七条 (投资控制)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中标的投资估算或者概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和竣工决算。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相应的投资额,并作为对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质量控制)

  代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与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及安全生产负责。

  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依法责令项目暂停施工。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代建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项目代建合同。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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