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绿化、交通等行政报批手续;
(三)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并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规划、消防、建设等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七)项目竣工验收后,向项目单位办理实物资产交付手续,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八)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管理工作;
(九)配合财务监理单位的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单位提供有关的项目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的职责)
项目单位是指项目立项申报单位或者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接收、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需求,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绿化、交通等行政审批事项;
(三)负责项目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形式进行核准,并参与招标工作的过程;
(五)按工程建设计划及时向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和年度财政预算申请;
(六)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验收;
(七)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如规划调整等重大问题;
(八)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九)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审核竣工决算报告,报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
(十一)负责项目的使用验收和接收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履约担保)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单位向项目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3%至10%。履约担保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建方式,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可以解除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