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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具有依法认定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信誉,以及服务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社会责任心。

  代建单位承接代建项目的具体条件,应当根据代建项目的规模、性质、难易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国家和本市对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代建单位禁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采用欺骗、伪造等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资格、资质;

  (二)已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工程业务;

  (三)近3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近1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四)近5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有不良信用评价记录。

  第十一条 (代建方式)

  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予以确定。代建项目采用全过程管理服务方式,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约定的代建服务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代建合同)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在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财政局三方共同见证下,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明确:代建管理的范围、内容及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资金、建设周期、交付时间等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管理费的计取,资金拨付的程序,奖罚措施,违约责任等。

  项目单位应当自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建合同副本分别报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代建单位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实施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依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的职责)

  代建单位是指组织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建设实施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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