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各类政府财力建设项目需要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具体项目界定范围参照《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财力建设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并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代建制的有关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审批政府财力建设代建制项目的立项工作;区府机管局负责组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区建交委负责代建单位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检查;区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效能监督。
第二章 项目代建
第七条 (代建项目确定)
区发改委在每年初编制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时,应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连同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一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凡属三重一大的项目应报经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代建单位确定)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通过后,区发改委应及时将确定的具体代建项目通知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接受区发改委确定的具体代建项目的项目单位集体授权后,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若干家代建单位,并作为每年度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