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静府发〔2011〕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改进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作原则)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的运作按照“政府投资、代建管理、交付使用、各负其责”的原则,实现项目投资人、项目管理人和项目使用人的相对分离。
第三条 (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四)国家发改委等《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五)
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六)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