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概算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项目功能发生重大调整、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概算调整金额在30%以下并且调整额度在500万元以下,需报区发改委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整项目概算),并报经区财政局同意。概算调整金额在30%及以上或调整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需报区发改委初审,区财政局同意,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属三重一大项目,还需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项目变更)
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有变更应报区发改委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协调机制)
建立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协调机制。对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协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上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管理,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进行预算审核、资金安排、资金财务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财力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重要工程组织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价。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投标)
经审批立项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在建设和采购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制”)
推进“代建制”的建设形式,即由专门的代建单位统一实施项目管理,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概算、质量和工期,建立和完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具体按照《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与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