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11〕19号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组织管理程序,强化对政府财力安排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区域内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界定)
凡同时具备以下两款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一、按资金性质分类:
1、使用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2、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
3、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按项目性质分类:
使用上述各类资金的下列建设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1、党政机关办公楼及业务用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新建、改建、扩建、购置,不包括日常维护;
2、各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如学校、医院、社区公共设施、体育场馆等)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不包括日常维护;
3、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类的装修项目;
4、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项目以及各类专项设备购置项目;
5、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建设、绿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包括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新建绿地,不包括日常维护、综合整治和各类改造、大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