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情况和支出范围编制,不列赤字。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
(三)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入库数额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四)区国资委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区国资委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区财政局提出的当年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三)所监管企业的布局结构调整、改革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上交数额以及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试行期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区财政局编制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相关企业,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国资委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五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委审查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区财政局应当根据预算单位申请,审核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