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区级政府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试行期间,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是指: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
3、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对出资企业注资形式安排的支出。主要有:
1、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
2、实施重点发展产业战略项目的支出;
3、对重点发展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4、实施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的收购支出;
5、其他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费用性支出是指采取补贴、补助、贴息等形式,用于弥补有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支出。主要有:
1、国有企业改革成本;
2、国资监管管理费用;
3、国企党建和职工政治思想工作费用。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市和本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支出。必要时可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