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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静安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静安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11]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区财政局《静安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静安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政府预算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国资委;

  (二)区国资委出资设立并监管(包括委托监管)的企业;

  (三)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区财政局作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进行收缴管理。区国资委作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编制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和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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