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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
(锡卫法监〔2011〕67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规范我市化妆品标签标识工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苏食药监保〔2011〕24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对我市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的违规标识行为进行排查。检查重点包括: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产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备案)的内容一致,所标注的原料是否按产品配方全成分标注,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和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营店等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号,是否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违规标识和虚假夸大宣传的产品。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卫生监督所要结合打击非法添加等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化妆品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产品标签说明书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对生产企业未建立实施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存在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或未索票索证、票据及证件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大宣传报道和曝光力度。各地、市卫生监督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加强打击违规标识等工作的举措、进展和成效。同时,面向广大消费者加强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常识的宣传教育,营造更加有利的监督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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