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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双华分理处等4个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双华分理处等4个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川银监复〔2011〕721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双华分理处等四家机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交银川〔2011〕305号)收悉。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双华分理处升格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双华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景区分理处升格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景区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柳城分理处升格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柳城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东街分理处升格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东街支行。

  二、上述各支行经上级行授权,可经营以下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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