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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出售保障性住房是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供其购买。

  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七条 住房保障以满足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住房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经登记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为2人及以下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度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比例确定。

  经登记准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为2人及以下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应保障面积的差额,结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补贴标准,最低收入保障对象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低收入保障对象,按最低收入保障对象货币补贴标准的80%核定。每年度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经登记准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为2人及以下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3人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4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 个人住宅被政府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三章 资金与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国家、省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

  (五)商业银行贷款;

  (六)公积金等非金融机构贷款;

  (七)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

  (八)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销售收入;

  (九)在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建设中腾退土地等运营的增值收益;

  (十)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采取集中建设与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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