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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有关问题和处理意见的通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有关问题和处理意见的通报
(冀发改环资〔2011〕174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2011年6月中旬,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在核准项目时发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存在虚报建设进度的问题。同期,我委委托的咨询机构在对全省城镇污水垃圾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调查时,也发现该项目未开工建设。经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调查确认,该项目在前期手续齐全、中央预算内资金已经到位、因工艺技术不成熟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下,有关人员虚报开工及工程进度,骗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影响恶劣。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投资11184万元,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5万吨,建设单位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2009年争取中央扩大内需资金500万元。按要求该项目应于2009年开工建设,2010年底建成。该项目按要求每旬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其上报进展情况为:2009年9月16日开工建设,2009年10月30日完成了国债资金投资计划,2010年底竣工。以上进度已经市、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受托咨询机构调查结果,并与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藁城市政府及项目单位核实,该项目根本没有开工建设,国债项目建设进度及竣工情况属于虚报。

  针对该项目虚报工程建设进度,骗取国家资金的恶劣行为,我委约谈了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和藁城市有关领导,要求藁城市政府就此项目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石家庄市及藁城市上报的整改意见,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同意藁城市政府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市政府责成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给予开发区主管主任诫勉谈话、污水处理厂厂长行政记过、统计员调离岗位的处分。

  二、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31号)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回已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500万元。

  三、取消藁城市2012年相关项目申报国家及省预算内补助资金资格,压缩石家庄市2012年相关项目申报国家及省预算内补助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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