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河北省2011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1〕1671号)
各设区市、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694号)要求,现将河北省2011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本次计划共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2585万元。为切实搞好项目建设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为促进农村沼气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考虑到建设成本大幅上升等因素,决定从2011年开始,适当提高户用沼气中央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河北省标准为1600元/户。
二、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搞好衔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农村户用沼气、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县级新能源部门要根据投资计划抓紧编报实施方案,市级新能源部门汇总后制定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并于9月20日前报省新能源办公室,经省农业厅审批后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协调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应由市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不得转移给县。要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将项目投资及时用于物资招标采购和土建安装,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认真抓好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努力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资强度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做到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五、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各类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做好验收准备,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落实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