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内容与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内容对应。本栏填写要求:
1.申报单位名称应是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记载的单位名称全称;申报单位是企业的,单位类型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类型,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中外合资等等常见公司类型,但不限于上述列举的几种公司类型。
申报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单位类型应填写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声明。
中小企业声明。申报单位是企业的,应在该栏的“□”中划勾选中该项,声明该申报单位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判定标准是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
申报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不用划勾选中该项。
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允许用于评审的声明。申报单位如同意该栏声明全部内容,应盖申报单位公章;如不同意该声明,则不予受理。
(三)申报资助的费用
本栏填写内容与申报材料中“费用票据”的内容对应。申报资助的费用应换算成人民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申报的费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发生的费用,以下分栏给出填写示例并说明。
1、国际阶段。
1.国际阶段: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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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
□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但是已委托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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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
| 国际阶段官费
| 资助检索费
| 费用合计
| 核对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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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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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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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的,在第1行的“□”中划勾。如果申报单位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可以在7月13日之前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填入本栏“资助检索费”项目中,在此情况下,应在第2行的“□”中划勾。
(2)代理服务费、国际阶段官费,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按照由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官费、服务费等票据的金额,分别填写代理服务费和官费金额;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按照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的金额,填写官费金额。官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受理局代收国际申请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费等的总额。
(3)资助检索费,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开具的发票金额。
(4)费用合计,填写国际阶段代理服务费、官费、资助检索费三项合计金额。
(5)核对后金额,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6)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应填写该阶段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未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填写“无”。
2.外国国家阶段。
2.外国国家阶段: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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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名称
| 进入该国家
申请号
| 国外费用
| 国内代理
服务费
| 费用小计
| 核对后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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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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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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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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