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委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 徐府办发〔2004〕3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监委、房地局、审计局、劳动和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市监察委、市房地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部署,现对本区开展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和市监察委、市房地局等五部门的部署和要求,通过对本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款,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是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本区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文件、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
(二)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是否按市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