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到2012年,本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目标。
四、组织保障
残联组织要协助政府部门制订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与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康复工作标准,建立区、街道两级康复服务机构,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引进社会资源,指导康复服务机构发展,参与康复工作检查与评估,提高残疾人康复意识。
计划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配合协调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公安部门要继续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控措施,搞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现场处置及事后收治;协助有关部门推进精神疾病社区康复工作。
民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利用社会福利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康复服务;指导精神残疾者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重残无业人员的康复力度。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教育部门要根据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培养高层次的康复专业人才;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进行教育康复;积极创造条件,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有教育康复需求的重度残障儿童进行送教上门,并将送教上门的学生纳入特教学校的常规管理,保障残障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卫生部门要加强康复医师的配备和专业技术培训;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机制,完善各类残疾儿童监测、确诊、报告、康复体系;实施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三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提高残疾儿童大康复率;为残疾人社区康复提供技术支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卫生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各街道、镇要把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以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为重点,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和落实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制订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特别是要将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纳入到社会公共性服务框架体系之中,促进形成有利于残疾人康复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人文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卫生部门负责进一步参照执行康复医疗的相关政策,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民政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的相关政策,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劳动保障和医保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康复分别纳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的实施;公安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监管政策,不断降低精神残疾人的肇事肇祸率;教育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的相关政策,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享有教育的权利;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域的政策,鼓励民间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残联组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相关政策,推进本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