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8日)停止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济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实际状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工作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分级管理,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专家组、应急中心和应急指挥部组成。
(一)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民政、公安、建委、交通、水利、卫生、教育、旅游、安监、市政公用、气象、武警济南支队、济南铁路分局、省济南地质环境监测站分管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