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阶段(2011年9月1日-11月15日)
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和分工,联合开展整治,依法依规打击各种非法开采海砂、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和沿海岸线陆地非法经营砂石行为,收缴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船舶和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行为屡禁不止蔓延猖獗的势头。
3.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6日-11月30日)
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提出完善日常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贯彻执行。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及市国土资源、海洋渔业、交通、海事、工商、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行为的管理。
整治期间,暂停所有海上运输砂石和沿海岸线陆地各类场所经营砂石许可的审批和发放,并对之前发放的各类许可进行登记、复核、分类,取消不具备条件和资格的经营行为。待集中整治后,进一步明确审批要素和条件,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二、整治工作分工和要求
为确保集中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成立海域、港口码头、渔港三个专项工作组,分别承担相关方面的整治任务。
(一)海域整治工作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公安局牵头,海事、交通、海洋渔业、工商、边防等部门和沿海市(县)区参加,组织开展海域联合巡查执法,坚持昼夜巡逻,对我市海(水)域内非法采砂和砂石运输船舶进行坚决清理,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对我市海(水)域内所有开采海砂的船舶实行登船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采矿许可证;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检查海域使用权证书;海事部门负责检查船舶(员)证书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边防部门负责检查船舶和作业人员出海边防证件。
对我市海(水)域内所有运砂船舶(包括停泊在港口码头的)实行登船检查。交通部门负责检查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工商部门负责检查砂石运输营业执照;海事部门负责检查船舶(员)证书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砂石来源;边防部门负责检查船舶和作业人员出海边防证件。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为上述各部门登船执法提供执法保障,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非法采砂人员和非法经营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缴非法采砂运砂的作案船舶、设备、工具和非法获取的财物。
(二)港口码头整治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