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集中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集中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营口市集中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工作方案
近年来,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砂石需求量激增。受此影响,在我市海(水)域内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行为屡禁不止,影响了海域主导功能发挥,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对港区、航道和海上运输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十分强烈。为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港区、航道和海上作业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1994年11月1日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整治范围
在我市海(水)域内所有开采海砂行为;在我市海(水)域内非法利用船舶运输砂石行为;在我市沿海岸线各港口、码头、船舶临时停泊点、大辽河与浮渡河入海口岸线非法经营装卸砂石行为。
(二)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1.宣传和排查阶段(2011年8月25日-8月31日)
沿海各市(县)区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抓好集中整治工作。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的通告》和《整治工作方案》要向全社会公开,让全社会都能了解政府的态度、决心和要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要对辖区内上述三种行为进行排查,详细登记开采海砂、利用船舶运输砂石、在沿海岸线各港口码头、临时停泊点、船坞、填海工程工地等沿岸陆地上经营砂石的业主、船舶、地点、规模、经营许可等情况。